《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根據審判實踐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決定,對《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附件:
最高法發布新修訂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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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新規與舊規進行了對比,左側為新規內容,右側為原來內容,條文中變動的地方,以淺藍色字體標注;新增的,以紅色字體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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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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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9)渝01民終1910號;二者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網絡主播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