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技術信息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推動民法典實施,以更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好保障人民權益
《民法典》實施后,法律年齡隨之改變,法律也和年齡一樣,伴隨著我們的一生
2020民法典新增三大抗疫規定:監護人“失聯”民政部門兜底負責,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增加緊急情況下使用公用維修資金特別程序
民法典七大新亮點:見義勇為免責 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禁止高利放貸 保護個人信息 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增加遺囑形式 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總則編八大亮點,物權編七大亮點,合同編六大亮點,人格權編七大亮點,婚姻家庭編八大亮點,繼承編六大亮點,侵權責任編七大亮點
規定性騷擾認定標準 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 未成年權益得到更大的保護 規定了隱私的定義 界定了個人信息
《民法典》在第四編第六章,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進行專章保護,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設置離婚冷靜期,降低沖動離婚概率,增加婚姻的穩定性,加強了對于配偶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制裁
《民法典》人格權編加大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力度,特別是構筑了個人信息保護的防火墻,具有6大亮點
一項新型的權利: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專門法,設立獨立的個人信息保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