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在《民法典》的7編中,唯獨有一編名稱中有一個格外醒目的“人”字,這就是第四編“人格權編”,人格權編以人格尊嚴的至高無上為其根本出發點,恪守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這是我國民法典編纂最大的創新和亮點。《民法典》人格權編加大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力度,特別是構筑了個人信息保護的防火墻,具有以下6大亮點。
《民法典》將個人信息定義為“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民法典》強調“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這與《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定義中的“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相比較,《民法典》個人信息的定義更為寬泛。
《民法典》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內涵,即“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并在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的基礎上,強制性要求“不得過度處理”個人信息,同時還附加了處理個人信息的四個條件,一是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是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民法典》設定了處理個人信息的免責事由,并嚴格限制在三種處理個人信息的情形,一是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二是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是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民法典》充分保障了信息主體的三大權利,一是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的權利;二是如果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的權利;三是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民法典》為個人信息處理者設定了四項強制性規范,一是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二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三是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四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民法典》明確要求,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實踐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會接觸和知曉大量的個人信息,特別是個人隱私信息,法律要求其必須予以嚴格地保密,嚴禁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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