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山東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山東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的頒布實施,對規范山東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5G新基建,切實保護行業整體利益與企業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標志著山東通信業法治化工作水平邁上了新臺階。
《條例》共6章49條,主要規定了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安全保護、監督保障、法律責任等內容。《條例》明確了通信基礎設施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的屬性。
在規劃建設方面,《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同時,《條例》對建筑物上附掛通信基站等基礎設施的情況作出規范,規定通信基站應當優先設置在公共設施和非居住建筑物上;公共機構、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等應當向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免費開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免費開放單位或者場所目錄。
通信基礎設施保護方面,一是明確了電信業務經營者的主體責任;二是規定了通信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區制度;三是對通信基礎設施的搬遷與保護作出強制性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遷移或者改動通信基礎設施的,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并依法給予補償;
四是明確了對通信基礎設施保護的普遍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通信基礎設施,不得阻撓、妨礙通信基礎設施產權人進行正常維護和維修。
監督保障方面,《條例》明確規定應急搶修時,可以先行施工、后辦手續;同時,供電企業應當優先保障通信基礎設施供電,鼓勵供電企業以直供電方式為通信基礎設施供電,轉供電單位不得隨電費加收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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