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產生的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主要分為四類:
有害垃圾。指有毒有害物質,主要包括:廢電池,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可回收物。指無污染的廢紙、廢舊紡織物、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包裝物,廢電器電子產品等。
廚余垃圾。指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其他垃圾。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統籌協調機制。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宜昌城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優化宜昌城區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建設,統籌末端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指導縣市城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政策。做好相關重大項目立項審批工作。配合研究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內容納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規劃選址和用地審批,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工程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劃設置要求。
市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評估再生資源利用工作。督促商務單位、購物場所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林業和園林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園林綠化垃圾處理設施,做好園林綠化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市商務部門督促農貿市場等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推行潔凈農副產品進入流通環節之前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做好文體場館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督導星級賓館、景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教育部門負責組織教育系統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進校園、進教材、進課堂等活動。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所轄公共機構及相關企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經費保障,制定支持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的財政政策。
市公安機關負責協調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審核發證、道路通行等工作,依法查處阻礙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行為。
市機關事務服務部門負責督導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衛健、民政、科技、經信、郵政、軍分區等單位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統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其他各部門比照市級主管部門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組織開展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負責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組織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組織無物業管理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本小區垃圾收集點設施配備、業主垃圾分類準確投放、生活垃圾收集相關責任,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規定,減少垃圾產生量,實施分類投放。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原則,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并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八條
實行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指標控制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標控制計劃。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分類意識,普及分類知識,組織全社會共同參與。
宣傳部門負責宣傳發動,引導公眾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新聞媒體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第十條
鼓勵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就地處理、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宜昌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促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制定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和土地供應計劃。
經確定的生活垃圾轉運、處理、回收利用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標準對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第十三條
商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轉運站和集散場。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可回收物收集、運輸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機場、港口、碼頭、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娛樂等公共場所的管理或者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采取密閉、滲濾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后,按照有關規定先行還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七條
新建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應當同步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半年內實現廚余垃圾就近就地處理。鼓勵其他單位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第十八條
落實“限塑令”各項規定,倡導綠色低碳消費。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產品。
機關、事業單位帶頭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餐飲服務場所、旅館經營單位應當設置節儉消費標識,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和日用品。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和指南,明確分類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通過多種形式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第二十一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以下簡稱“責任人”)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的辦公管理區域,該單位為責任人。
(二)城市居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街頭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機場、港口、碼頭、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責任:
(一)按要求設置、清潔、維護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
(二)建立管理平臺、制度和統計臺賬,配備分類管理員和引導員。
(三)宣傳、培訓分類知識,指導分類投放行為。
(四)公告分類投放時間、地點,在投放點顯著位置公布分類標準、指南、方法和圖文資料。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其他責任。
第二十三條
管理責任人對投放人不按要求重新分揀的,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報告轄區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管理責任人履責情況實施監督。
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使用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實行清掃保潔外包的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設置收集容器,用顏色區分收集容器:有害垃圾為紅色、可回收物為藍色、廚余垃圾為綠色、其他垃圾為灰色。收集容器外觀印制或張貼生活垃圾分類國家標識,并標明各類生活垃圾的清運主體、清運責任和監督管理等信息。
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五條
從事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從事有害垃圾處理的單位還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一)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工作可由屬地環衛作業部門負責,也可委托市場作業主體負責。
(二)其他垃圾收集、運輸、中轉、處理工作可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擔單位。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有害垃圾;隨時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可回收物;每日定時采用桶換桶模式收集、運輸廚余垃圾;每日清收、運輸其他垃圾。
(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相應責任人,要求其按規定重新分揀;責任人不重新分揀、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同時報告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協調處理。
(三)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發現接收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要求收集、運輸單位分揀;收集、運輸單位不分揀的,處理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報告市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四)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向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需要配備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專用設備、車輛和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運輸至規定轉運站或者處理場所,不得混收混裝混運或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對收集、運輸車輛涂裝分類標識,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同時安裝在線監測設備,保持正常運行。
(四)及時復位收集容器,清掃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設有害垃圾集中暫存場所,建立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設置有害垃圾分類標識、標牌,將有害垃圾定期運輸到危險廢棄物處理單位處理。
第二十九條
建立可回收物回收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回收服務方式、價格等信息。鼓勵采用“互聯網+回收”、智能回收、積分兌換等方式,增強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規范設置和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專業分揀中心、回收集散地,不得違法搭建、污染環境,不得擠占公共空間、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城市容貌,不得妨礙周邊居民生活。
收集、運輸可回收物應當采取覆蓋、圍擋、保潔等措施,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并向商務部門報送回收信息。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以及實踐經驗的管理和操作人員。
(二)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處理設備、設施,并保證運行正常。
(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四)建立處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五)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者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者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城市管理部門書面報批。
(六)保證生活垃圾處理場所環境整潔。
(七)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按要求提交監測報告。
(八)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并按要求向相關部門備案。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二條
其他垃圾焚燒處理產生的熱能,通過發電、供熱等方式利用,鼓勵對爐渣等進行綜合利用。
衛生填埋處理產生的沼氣,通過發電利用,剩余物填埋一定時間后可通過篩肥等方式利用。
水泥窯協同處理的,通過制作水泥、發電、供熱等利用。
第三十三條
研究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途徑、方法和技術模式。建設廚余垃圾處理廠時,要具備易腐垃圾綜合處理能力,并充分利用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副產品。在農林業生產和園林綠化等領域優先利用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農村地區應當就地就近對廚余垃圾進行生物處理利用。
第三十四條
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利用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政策,對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單位給與扶持。
第三十五條
對國家強制回收目錄內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規定回收和處理。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自主、聯合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郵政部門應當指導快遞企業建立健全多方協同的包裝物回收再利用體系。
第三十六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扶持政策,支持符合國家、省資金支持方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項目建設,推進資源循環利用基地建設。
第七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動員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參與機制,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十九條
鼓勵通過積分兌換等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習慣。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示范等活動。
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四十條
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行業培訓和評價,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四十一條
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文明創建、衛生創建以及美麗鄉村、人居環境示范創建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
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和激勵。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的監督檢查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評估生活垃圾分類情況,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四十四條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選聘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全過程監督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受理。
第四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邊土壤污染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管理信息系統。
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應當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考核制度,納入政府和職能部門年度目標考核。
第四十八條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用評價制度。
將單位和個人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信息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城市管理部門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的評議結果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部門提交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責任人未按要求設置收集容器、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從事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萬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按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條件的轉運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未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影響及時處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領導責任、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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